两高发布司法解释:为黄网提供互联网接入可判无期

昨天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司法解释规定,运营商为淫秽网站提供电信服务构成犯罪,被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。

 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共有13条,针对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,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。

  ■出台背景

  手机淫秽网站、电信运营商、广告主、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,打击淫秽网站,关键在于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。“两高”发布这一司法解释,是为了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、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,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,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。

  ■司法解释

  >>关于运营商

  情节严重至少判刑3年

  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明知是淫秽网站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通讯传输通道、代收费等服务,并收取服务费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,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:1.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;2.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;3.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;4.造成严重后果。

  司法解释规定,达到1-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,应认定为“情节严重”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,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 四种情况被认定为“明知”

  如何认定司法解释中的“明知”?对此,两高相关负责人称,四种情况被认定为“明知”: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实施上述行为;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;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费用结算等服务,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;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,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。



[本日志由 景安楠桦 于 2010-02-04 03:24 PM 编辑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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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 运营商 黄网 淫秽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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